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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特種設備安全條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見
  羊城晚報訊 記者黃麗娜報道:被困電梯、游樂設備發生故障困住了人,這些特種設備發生故障或事故導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時,誰來負責?22日,《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簡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明確,上述情形發生時,當事人可向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者提出賠償要求,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者應當首先承擔賠償責任。使用管理者賠償後,屬於其他單位責任的,使用管理者有權再向其他單位追償。
  使用管理者未明,不得投入使用
  為了明確使用管理者到底是誰,防止出現“扯皮”現象,征求意見稿規定,未明確使用管理者的特種設備,不得投入使用。
  如何明確使用管理者?征求意見稿規定:自行管理的特種設備,所有者為使用管理者;產權共有的,應當協商確定其中一個共有人為使用管理者,其他共有人承擔連帶安全管理責任。新安裝的特種設備未移交所有者的,項目建設單位為使用管理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委托方為使用管理者。出租配有特種設備的場所,應當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特種設備的使用管理者;未約定的,依照第一項的規定確定使用管理者。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使用管理者應當向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使用管理者應當在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設置使用登記標誌。使用登記標誌應當載明使用管理者、應急救援電話、使用登記編號等內容。
  使用期滿一個月前做安全評估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使用管理者應當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說明、安全註意事項、警示標誌和建議使用年限屆滿日期置於易於為乘客註意的顯著位置。特種設備因故停用的,使用管理者應當確保停用設備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併在顯著位置設置設備停用標誌。停用半年以上的,應當向原負責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停用手續。電梯、大型游樂設施整機或者重要部件在建議使用年限屆滿一個月前,使用管理者應當約請原製造單位進行安全評估。原製造單位已不存在或者使用管理者不認可原製造單位提出的建議的,應當約請具有相應資質的製造單位或者承保該電梯、大型游樂設施公眾責任險的保險人組織評估。
  對於第三方社會組織到底有沒有對電梯進行檢驗的資質,征求意見稿規定,在依法取得資格核准後,第三方社會組織可以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定期檢驗工作。
  修改意見11月5日前反饋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規處。
  地址:廣州市中山一路64號(郵政編碼:510080)
  傳真:020-37866802
  郵箱:jjfgc@gdrd.cn編輯:鄔嘉宏  (原標題:廣東電梯和游樂設施出事 使用管理者或擔首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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